“以皇子年渐长未婚,敕礼部于河南、北平、山东、山西,凡职官及军民家或前朝故官家,女年十四以上,十七以下,有荣德无疾而家法良者,令有司礼遣之,俾其父母亲送至京,选立为妃,其不中选者,赐道里费遣还,有司用是扰民者罪之。”
洪武二十七年五月的选秀,正式开始了。
“以皇子年渐长未婚,敕礼部于河南、北平、山东、山西,凡职官及军民家或前朝故官家,女年十四以上,十七以下,有荣德无疾而家法良者,令有司礼遣之,俾其父母亲送至京,选立为妃,其不中选者,赐道里费遣还,有司用是扰民者罪之。”
洪武二十七年五月的选秀,正式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