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5小说>玄幻奇幻>定秦曲>第673章 诸子百家十二派(41)
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堂上。今旦起启户取衣,人已穴房内,?(彻)内中,?衣不得,不智(知)穴?者可(何)人、人数,毋(无)它亡?(也),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令史某爰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乡(向)有户。内後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广□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类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小坏,坏直中外,类足?之之?,皆不可为广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坚,不可?。不智(知)?人数及之所。内中有竹?,?在内东北,东、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衣?中央。」?讯乙、丙,皆言曰:「乙以乃二月为此衣,五十尺,帛裏,丝絮五斤?(装),缪缯五尺缘及殿(纯)。不智(知)?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无)意?(也)。」?讯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见乙有?复(复)衣,缪缘及殿(纯),新?(也)。不智(知)其裏□可(何)物及亡状。」?以此直(值)衣贾(价)。

出子爰书: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甲与丙相捽,丙偾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别丙、甲。甲到室即病复(腹)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有(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癰状。有(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腹)痛子出状。?丞乙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杯)血状,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摇)之,?(杯)血子?(也)。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杯)血状。?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某赏(尝)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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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则《封诊式》例子描述当中可以看到,当其时的令史已经有了明确而有条理的检验手段,尽管从现在的眼光看来,当其时的例子可以说有很多漏洞,但是不得不说,《秦律》能够在这一方面有着相当清晰的描述指导,可以说是一种跨越性的准则。

当然,也许这么一个情况不仅仅是《秦律》自身的问题,说不定在先秦时期,已经有了法医体系的正式指导学习体系。

至于爰书是什么?这是一种结案形式的报告文件,而出现在《秦律》当中的爰书,则是在某个意义上说明了相似的案例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方式判决的一种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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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中国古代法医体系当中,有两个很著名而且影响力也很大的名人,一个则是狄仁杰,而另外一个则是编纂出《洗冤录集》的宋朝刑狱提辖宋慈。

狄仁杰,后人认为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医,这一点也没有说错。但是毫无疑问,狄仁杰有类似于法医鉴别的能力,这一点同样是毫无疑问的。

狄仁杰在早年的为官经历当中,有一点是很著名的,那就是狄仁杰升任大理丞,他刚正廉明,执法不阿,一年之内判决了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一万七千人,却无一人冤诉,一时名声大振。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唐制,丞断罪后,须经大理正审核。

很明显,狄仁杰在其担任大理寺丞的履任经历当中,其断案能力是受到其同僚以及相应人员的肯定,而这些刑狱方面的案件复核是包括很多方面的,若是狄仁杰没有这方面的能力,那么其必然不会得到这样的评价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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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宋慈则是一个公认的中国古代法医的翘楚,同时被世界法医学界认为其是“法医鼻祖”。

当然,宋慈除了是一个法医之外,还是一个能上战场的武官,在治理地方的时候,也是一个得到赞誉的地方官。

宋慈被认为其负责法医体系的记载,被认为是从1235年开始。但是从宋慈的履任经历而言,宋慈提点刑狱的时间是1239年到1240年开始,这一点也许是因为宋慈的一个典故而出现误差:

有一天,他在一个已结案的卷牍中看到一桩自杀的命案,死者是一个庄稼汉,他觉得庄稼汉自杀的案例很少,必有万不得已,非死不可的遭遇,才会走上绝路,而且案卷中并无自杀的详细原因,于是他决定趁案发为时不久,重新加以审理。第一步,他先开棺验尸,发现死者腹部的伤口,进刀轻、出刀重,据仵作的说法,案发后,刀子在死者手上,但并非紧握,他更觉得可疑,其中必有曲折。因此他探访了死者的邻居、亲友,终于查出冤情,揭发了一件强掠妇女、杀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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