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历四年(1044年)四月,因新政实施后,恩荫减少、磨勘严密,希图侥幸的人深感不便,于是毁谤新政的言论逐渐增多,指责范仲淹等是“朋党”的议论再度兴起。仁宗对朋党之论也开始产生怀疑,范仲淹提出“小人之党、君子之党”的说法予以反击,欧阳修也撰写《朋党论》一上奏仁宗。
五月,范仲淹与韩琦上疏仁宗“再议兵屯、修京师外城、密定讨伐之谋”等七事,并奏请扩大相权,由辅臣兼管军事、官吏升迁等事宜,改革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加。
六月,夏竦令人依照石介笔迹,诬蔑富弼欲行伊霍之事,私撰废立诏草。仁宗虽不相信,但范仲淹等人惶恐不安,时边事再起,范仲淹请求外出巡守,仁宗任命为陕西、河东宣抚使,仍保有参知政事的头衔。八月,富弼亦以枢密副使离京,出为河北宣抚使。
庆历五年(1045年)正月二十八日,范仲淹被罢去参知政事,知邠州、兼陕西四路缘边安抚使。同一天,,富弼亦被罢去枢密副使,,改任京东西路安抚使、知郓州。第二天,,杜衍被罢为尚书左丞,出知兖州。
二月初四,罢磨勘新法、任子新法。三月初五,韩琦罢枢密副使,加资政殿学士,知扬州。至此,主持变法改革的主要人物,全被逐出朝廷。二十三日,废除科举新法,恢复旧制。八月二十一日,欧阳修罢河北都转运使,改知滁州。至此,庆历新政彻底失败。
由此可见,变法一旦在推行力度方面无法冲破既得利益团体的阻力,其变法结果必然无法得到继续延续的下场,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除了有既得利益团体的阻挠之外,比起庆历新政更为让人无奈的是,王安石变法可以说是最为扰民的变法之首。
其中,以保马法以及青苗法的实施,为其中的翘楚:
保马法,又称为保甲养马法。宋神宗熙宁年间,规定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五路及开封府界诸县保甲养马,户一匹,物力高而自愿者二匹,给以官马,或官给钱自买。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等一下户十户为一社。保户马病死,由养马户单独赔偿;社户马病死,由养马户与其他九户共偿其半。神宗元丰年间又推行户马法及都保养马法,哲宗时废罢。
在这方面而言,保马法固然是为了解决北宋朝廷失去了主要马场之后而选择的一种养马方式,但是这种养马方式的成本,无疑是加在百姓身上的一种沉重负担。
战马的购买,养育,虽然能够得到一些赋税补偿,但是这种大范围推广的保马法无疑有一个不切实际的地方,那就是马匹生病,对于绝大部分平民而言,根本不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处理这种问题。
而保马法的马匹病死率是相当高的,这也意味着很多人都为保马法而付出了更大的而且本来跟他们没有什么关系的代价。
这也就是保马法失败的根本所在。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青苗法在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内容是: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本身并不与之前的常平制度相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后者的修正。青苗法的功能设计中仍然保留了常平制度的拯济与调节市价的方式及作用。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地方将所有钱粮都贷出而使得在灾荒之时没有钱粮拯济的情况,规定了要将常平钱粮一半贷出,一半留下照之前的常平制度管理使用,仍然进行相关的籴粜活动。而通过将钱粮借贷,来获得收益,弥补籴本的缺乏。并且调整了相关管理制度,“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改善了常平钱粮被转运司借支和移用的弊端。
按照规定,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贷出的既可以是粮也可以是钱,粮食按照贷出时的的市价折算为钱,以便计算利息;在实行过程中,对于不同户等的人设有不同数额的最高借贷数额;借贷以乡村农民为先,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其利息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0,如遇灾害可以迟交利息。
虽然说从这些内容上来看,青苗法很难称得上扰民,但是因为实际执行过程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