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欧阳平、刘大羽和韩玲玲的理解,段主任用笔在一张纸上划了三个彼此不关联的圆圈,圆圈里面分别写着“间歇性抑郁型精神分裂症”,“性格”和“‘1。12’凶杀案”。
段主任用图解法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
概括起来,一共有五点:
第一,李冬庭得的是“间歇性抑郁型精神分裂症”,由于治疗及时,从发病到住院治疗,前后只有四天(档案上有具体的文字资料),虽然病的来势非常凶猛(家人将李冬庭送到医院来就诊的时候,李冬庭两眼发直,表情木然,坐立不安,表现的非常狂躁,家人是用绳子把他绑到医院来就诊的,在就诊的过程中,李冬庭曾经用拳头击碎了诊室门上的玻璃(就诊的时候,段主任让家人将李冬庭手上的绳子揭开,绳子刚解开,李冬庭蓦然站起身,试图冲出诊室,父亲将诊室的门关上的时候,李冬庭用拳头在门玻璃上连击四下,当时,李冬庭的手血流如注。)
段主任当即开出了住院通知书。
第二,李冬庭的复诊记录薄为空白,出院的时候,段主任在出院诊断书上给出两个医嘱:
一,坚持定期服药。如果一年以后不再复发,可试着断药——或者减少药的剂量,也可以适当延长服药的时间,如发现心神不宁,情绪躁动不安不适症状,可随时服药——或者适当增加药的剂量。
二,每半年复查一次(以冬末春初、夏末秋初为宜)。
复诊记录为空白,这说明李冬庭自出院以后从来没有复发过——或者说,在药物的作用下,患者已经能有效控制自己的病情了——或者说患者已经完全痊愈了。
事实证明,李冬庭确实没有复发过,他对自己的病情控制的也比较好,当李冬庭发现自己心神不宁,情绪躁动不安的时候,他就会主动请假,回家养病。
第三,在七年的时间里面,李冬庭如果确实不曾复发过的话(李冬庭的工作单位应该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在临床上就可以认定是李冬庭的“间歇性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已经完全康复(段主任特别强调,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可以找几个专家对李冬庭进行一次鉴定。这个鉴定完全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依据。)
第四,李冬庭患病的时间是在一九八八年的春天,时隔七年,李冬庭的精神病史和“1。12”凶手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退一步讲,即使李冬庭的“间歇性抑郁型精神分裂症”没有完全康复,只要能认定李冬庭在作案的时候,思维清楚,心智健全,虑事缜密,李冬庭同样要承担法律的制裁。因为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疾病,发病的时候,病人的思想和行为不受自己的控制,但在正常的情况下,他是有基本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的——有基本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就有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