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有异议吗?”方朝阳问道。
“有!”田云苏举手道。
“请讲!”
“公诉人用词不当,啤酒瓶不该被标注为凶器。”田云苏道。
李春雷脸色有些不好看,说道:“被告人就是用这个啤酒瓶,将刘柱袭击致死,不标注凶器,那应该标注什么?”
“啤酒瓶并非管制器具,应该标注侵害物品。”田云苏强调道。
“田律师,不要抠字眼了,这没有多大意义。”方朝阳摆手制止道。
“总之我认为,啤酒瓶不能列为凶器,它没有凶器的属性。”田云苏固执道。
在法庭上,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辩护律师总会利用熟知的法律规定,不停反驳公诉方,以争取自己的论点论证能够合理成立。
“公诉方,请继续出示证据。”方朝阳道。